借8帳戶給男友害22人被騙136萬!櫃姐無罪理由曝
December 18, 2025
【新聞摘要】
某市女子誤陷網路交友詐騙,被自稱「香港網友陳斌」及假冒金管會官員的話術誘導,為協助對方匯款來台,竟將名下8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與密碼寄出,結果遭詐騙集團使用,造成22名民眾受害,10小時內被騙走超過136萬元。法院審理發現,她帳戶內的5萬多元存款也被盜領,認定她同為受害者,判決無罪。
【協成觀點】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網路交友詐騙案件凸顯了受害者與加害者界定的重要性。雖然她提供帳戶與密碼的行為導致他人損失,但法院認定她自身也是詐騙的受害者,缺乏犯罪故意,因此判定無罪,顯示在詐欺案件中,「主觀故意」是判斷刑事責任的關鍵。
此外,詐騙集團常利用身份偽裝、權威話術與情感操控,使受害者失去警覺,律師建議民眾應提高警覺,不輕易提供個人帳戶資料或金錢給陌生人。面對此類事件,受害者應即時報案,並保存聊天紀錄、轉帳憑證及其他相關證據,以協助警方追查。即便造成他人財務損失,如果能證明缺乏犯罪故意,也可能被認定為受害者而免除刑事責任。
本案也提醒社會,隨著網路詐騙手法日益精巧,法律雖能追究加害者,但預防教育與個人警覺同樣重要;若涉及多方受害者,民事途徑仍可追討損失,但刑事責任仍須依據「故意與認知」來判斷。
總體而言,這起事件不僅是財務損失問題,也突顯了網路交友詐騙的法律風險與複雜性,民眾應提高警覺,律師則可提供法律諮詢與協助,保障受害者權益並協助追討損失。

【案例事實摘要】 原告甲女係大陸地區人士,為被繼承人乙男(在台已離婚)在大陸地區之女友,被告丙女為乙男之長女(唯一繼承人)。乙男因病回台住院,預料不久人世,在醫院病房委託B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指定其友C、D及E等三人為見證人,而書立代筆遺囑,該遺囑內容提及將大陸房產乙套遺贈予甲女。因丙女不願依遺囑內容辦理,經甲女訴請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確認係爭遺囑真正有效及被告丙女應將大陸房屋辦理繼承及遺贈登記予原告甲女」確定。 【如何聲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及執行】 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如下: 壹. 台灣地區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在大陸地區原則上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其規定如下: 一、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條) 二、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認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對已經獲得認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二十二條) 由上可知,甲女持本件台灣法院民事確定判決,經申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後,即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得為強制執行,且 丙女不能再就本事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即具有既判力。 貳. 如何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一、 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第一條)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認可和執行申請的,均列為申請人。 二、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第六條) (一) 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 判決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 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四) 身份證明材料 三、 文件通過海峽兩岸公證:(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以及相關證明檔等證據,係通過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轉遞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四、 人民法院不予認可之情形:(第十六條)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且未經合法傳喚; (二) 案件係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三) 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 (四) 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 (五) 人民法院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裁判; (六) 仲裁庭在中國大陸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承認或認可仲裁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的。 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五、 人民法院應予認可之情形:(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確認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真實並且已經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不予認可)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甲女可以提供該台灣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等相關資料及兩造的身分證明材料,經海峽兩岸文書的公認證程序(即公證人公認證後,並經海基會將副本寄往大陸公證協會查證,申請人持正本向大陸公證協會辦理驗證),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裁定認可,經認可後,即可依該文件資料向大陸房產局(依法繳納稅費)申辦有關繼承及遺贈登記手續。 楊進興律師

【新聞摘要】 自稱「情慾女王」的26歲江姓女子,在美式賣場好市多黑色星期五購物周期間,竟鑽入貨架內,掀衣拍照露出上半身並上傳至社群平台,並附上文字「黑五逛完兩圈以後發現錢好像帶不太夠,所以決定把自己賣掉」,引發網友討論。業者得知後宣布禁止江女再次進入賣場。 轄區警方前鎮警分局循線查出江女與26歲陳姓男友涉案,於27日通知兩人到案。經訊問後,兩人因涉嫌妨害風化、公然猥褻罪,已依法函送法辦。 【協成觀點】 據近日報載有網紅於知名大賣場拍攝掀衣露胸行為,上傳社群平台引起粉絲熱議。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知公然猥褻罪,須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在「公然」情形下,即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數人共聞共見或得以共聞共見的情形下為猥褻的行為,所謂「猥褻」指一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的性慾,並足以引起被害人彆扭、氣憤、羞辱或噁心等感受,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與性慾有關的行為。 本件上述報載網紅具體行為情況,如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主觀要件),應已符合公然猥褻罪的要件。如查無供人觀覽之意圖,則為不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