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民事判決,如何聲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及執行
【案例事實摘要】
原告甲女係大陸地區人士,為被繼承人乙男(在台已離婚)在大陸地區之女友,被告丙女為乙男之長女(唯一繼承人)。乙男因病回台住院,預料不久人世,在醫院病房委託B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指定其友C、D及E等三人為見證人,而書立代筆遺囑,該遺囑內容提及將大陸房產乙套遺贈予甲女。因丙女不願依遺囑內容辦理,經甲女訴請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確認係爭遺囑真正有效及被告丙女應將大陸房屋辦理繼承及遺贈登記予原告甲女」確定。
【如何聲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及執行】
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如下:
壹. 台灣地區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在大陸地區原則上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其規定如下:
一、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條)
二、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認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對已經獲得認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二十二條)
由上可知,甲女持本件台灣法院民事確定判決,經申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後,即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得為強制執行,且 丙女不能再就本事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即具有既判力。
貳. 如何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一、 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第一條)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認可和執行申請的,均列為申請人。
二、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第六條)
(一) 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 判決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 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四) 身份證明材料
三、 文件通過海峽兩岸公證:(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以及相關證明檔等證據,係通過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轉遞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四、 人民法院不予認可之情形:(第十六條)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且未經合法傳喚;
(二) 案件係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三) 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
(四) 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
(五) 人民法院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裁判;
(六) 仲裁庭在中國大陸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承認或認可仲裁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的。
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五、 人民法院應予認可之情形:(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確認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真實並且已經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不予認可)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甲女可以提供該台灣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等相關資料及兩造的身分證明材料,經海峽兩岸文書的公認證程序(即公證人公認證後,並經海基會將副本寄往大陸公證協會查證,申請人持正本向大陸公證協會辦理驗證),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裁定認可,經認可後,即可依該文件資料向大陸房產局(依法繳納稅費)申辦有關繼承及遺贈登記手續。
楊進興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