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府以「打詐」為由封鎖小紅書,為何引發爭議?

December 5, 2025

【新聞摘要】

賴政府宣布封鎖中國大陸社交及網購平台「小紅書」一年,影響約三百萬名台灣用戶。部分親綠網友雖能理解封鎖理由,但仍質疑政府在政策宣布前缺乏充分溝通,導致用戶措手不及。另有台派人士認為,此時大動作禁止小紅書,容易引發抗中或備戰聯想。綠營支持者也擔憂,此舉可能對民進黨的年輕選票造成一定影響。


【協成觀點】

律師認為,封鎖行動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相關法規,並確保行政程序透明,以降低行政裁量過度或濫權的疑慮。


這項政策直接影響用戶的資訊接取與商業活動,可能牽涉憲法保障的通信自由與交易權利。律師指出,在執行重大行政措施前,政府應充分溝通並提供替代方案或緩衝期,以降低對民眾生活與產業運作的衝擊。同時,政策實施的時機也極具政治敏感性,容易被解讀為抗中立場或國安強化訊號,可能對特定族群,如年輕選民,造成反應或影響支持度。


此外,律師提醒,封鎖措施雖出於公共安全考量,但若用戶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未來仍可能透過行政救濟或民事途徑提出爭議。因此,政府在制定與執行類似政策時,需兼顧法治程序、個人權益保障以及社會溝通策略,以降低潛在法律與社會爭議,確保政策落實同時維持公眾信任。


作者: jinchin8 May 5, 2026
【案例事實摘要】 原告甲女係大陸地區人士,為被繼承人乙男(在台已離婚)在大陸地區之女友,被告丙女為乙男之長女(唯一繼承人)。乙男因病回台住院,預料不久人世,在醫院病房委託B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指定其友C、D及E等三人為見證人,而書立代筆遺囑,該遺囑內容提及將大陸房產乙套遺贈予甲女。因丙女不願依遺囑內容辦理,經甲女訴請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確認係爭遺囑真正有效及被告丙女應將大陸房屋辦理繼承及遺贈登記予原告甲女」確定。 【如何聲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及執行】 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如下: 壹. 台灣地區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在大陸地區原則上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其規定如下:  一、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條)  二、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認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對已經獲得認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二十二條)  由上可知,甲女持本件台灣法院民事確定判決,經申請大陸人民法院認可後,即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得為強制執行,且  丙女不能再就本事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即具有既判力。 貳. 如何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一、 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第一條)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認可和執行申請的,均列為申請人。  二、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第六條)   (一) 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 判決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 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四) 身份證明材料  三、 文件通過海峽兩岸公證:(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以及相關證明檔等證據,係通過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轉遞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四、 人民法院不予認可之情形:(第十六條)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且未經合法傳喚;   (二) 案件係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三) 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   (四) 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   (五) 人民法院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裁判;   (六) 仲裁庭在中國大陸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承認或認可仲裁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的。   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五、 人民法院應予認可之情形:(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確認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真實並且已經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不予認可)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甲女可以提供該台灣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等相關資料及兩造的身分證明材料,經海峽兩岸文書的公認證程序(即公證人公認證後,並經海基會將副本寄往大陸公證協會查證,申請人持正本向大陸公證協會辦理驗證),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裁定認可,經認可後,即可依該文件資料向大陸房產局(依法繳納稅費)申辦有關繼承及遺贈登記手續。 楊進興律師
December 22, 2025
【新聞摘要】 自稱「情慾女王」的26歲江姓女子,在美式賣場好市多黑色星期五購物周期間,竟鑽入貨架內,掀衣拍照露出上半身並上傳至社群平台,並附上文字「黑五逛完兩圈以後發現錢好像帶不太夠,所以決定把自己賣掉」,引發網友討論。業者得知後宣布禁止江女再次進入賣場。 轄區警方前鎮警分局循線查出江女與26歲陳姓男友涉案,於27日通知兩人到案。經訊問後,兩人因涉嫌妨害風化、公然猥褻罪,已依法函送法辦。 【協成觀點】 據近日報載有網紅於知名大賣場拍攝掀衣露胸行為,上傳社群平台引起粉絲熱議。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知公然猥褻罪,須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在「公然」情形下,即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數人共聞共見或得以共聞共見的情形下為猥褻的行為,所謂「猥褻」指一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的性慾,並足以引起被害人彆扭、氣憤、羞辱或噁心等感受,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與性慾有關的行為。 本件上述報載網紅具體行為情況,如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主觀要件),應已符合公然猥褻罪的要件。如查無供人觀覽之意圖,則為不構成犯罪。